【中工网】锚定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民事检察案件的实现路径

发布者:唐瑭发布时间:2024-04-29浏览次数:17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民事检察适应时代发展新需求的必然选择。民事检察是检察工作中贴近民众、直接服务民生的重要工作之一,必须坚持高质效办案。为更好实现这一目标,需要牢固树立“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理念,多维度提升民事检察办案人员的专业素能,准确理解和适用民商事法律,注重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准确把握实质民事法律关系,做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多维度提升民事检察办案人员的专业素质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这无疑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对纷繁复杂、类型多样的民商事监督案件更是如此,需要高素质的民事检察队伍,需要树立正确的办案理念,夯实民商法专业基础,强化法治思维,提升办案能力水平,实现有效监督。

牢固树立“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检察办案理念,以此引领民事检察办案工作。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树立正确的理念是民事检察高质效办案的前提。“高质效”指向的是质量好、效率高、效果好,三者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要用辩证思维、系统思维正确把握。民事检察既要追求办案质量,也要兼顾办案效率,尤其要注重办案效果,落实系统思维,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民事检察案件,必须以案件事实精准判断及法律规范适用为前提,需要民事检察人员对民商事法律能够深入理解、系统掌握和正确适用。可从以下方面着力:

其一,夯实民商法专业基础,关注民商事法律修改变化,深刻领悟民商事法律条文所蕴含的丰厚法理基础,准确适用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及其他民商事法律。正确理解法律条文,不仅需要检察人员认真学习民商事法律,拥有扎实的法律功底,还要善于从解释论出发,运用法律解释方法理解法律条文,从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正确适用法律,需要明确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对案件事实进行反复归纳和整理,以专业培育优质民事检察监督案件。

其二,聚焦民事检察监督的热点、痛点,定期开展民事检察案例研讨,组织检察人员研读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发挥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参照指引作用。这有利于结合裁判文书理解法律条文,认真研读相关案例在事实认定、证据审查、把握实质法律关系、理解和适用法律方面的理念和实践经验,拓宽办案的思维方式。

其三,定期组织、开展检察业务培训,邀请优秀检察实务工作者及法学专家对理解和适用法律的重点、难点进行分析和讲解。加强检校合作,善于运用外脑力量,推动检察机关与法学院校联系与合作,携手开展理论研究和疑难案例研判,在检校合作中提升民事检察办案人员专业素质。这有助于强化民事检察理论和实务交流,及时更新法律知识,做到既会实际办案,也时刻思考如何更好地高质效办案。

准确把握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实质法律关系

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检察履职要求中,“高质效”是重点,“每一个”是难点。要攻克重点、难点,就要准确把握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实质法律关系,找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关键点及应准确适用的法律规范,真正实现实体方面的公平正义。

准确把握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实质法律关系,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要做好证据审查工作,厘清案件事实的发生和发展脉络,抓住案件的主要矛盾及内在逻辑,通过表象看到实质法律关系。事实认定是高质效办案的首要任务和基础工作,必须做好证据的搜集、审查和处理工作,为事实认定夯实证据基础。例如,民事虚假诉讼多涉及民间借贷、离婚财产分割等领域,严重危害公共利益和司法秩序,不能仅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形式的表象进行判断,而是要立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案件实质法律关系。

依法运用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是探究实质法律关系的有效保障。检察机关以办案为依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实质是通过做好案件的审查工作以实现检察履职。这需要通过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加强证据审查的亲历性,推动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有效行使。民事检察监督中,检察机关应做到不只在卷宗上审查和被动接受已受理的证据,而且要主动、亲自、全面收集并调查核实全案证据,提高证据审查的亲历性,综合运用证据逐步厘清案件事实脉络,切实做到以证据为中心开展事实认定。检察机关可通过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或案外人,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现场,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等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推动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法理情的有机统一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民事检察案件,必然要求检察机关注重办案的效果,尤其要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检察履职办案最终的效果好不好要由人民群众来评价。有的案件虽然办理得很快,但人民群众仍旧不满意,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天理国法人情三者出现失衡。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兼顾三者,让人民群众在办案过程中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例如,在最高检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23号)“胡某祥、万某妹与胡某平赡养纠纷支持起诉案”中,检察机关坚持将法律的规范作用与道德教化相结合,妥善处理支持老年人起诉追索赡养费案件,使老人获得经济帮助的同时也获得了亲情慰藉,做到了法理情的兼顾。因此,检察履职要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源头,坚守法律底线并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填补办案中的情理空白,做到法理情有机统一,避免办案单一化、机械化,使办案效果合乎法理、常理,又契合情理。

针对复杂、疑难、争议较大的案件,为助推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可通过公开听证消弭误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公开听证是深化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体现,兼具提升司法效能与优化社会治理两项功能,既有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案件办理透明度,倒逼检察人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又有助于检察官借助“外脑”智识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朴素价值与真挚情感,准确认定事实、提高审查质效,实现司法公正。只有让人民群众有渠道知晓办案过程、有方式监督办案、有平台反馈意见,才能真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民事检察案件是实现民事检察工作高质效发展的基本价值追求。检察机关要正确理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深刻内涵,通过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以及兼顾法理情的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在办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真正做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单平基,作者为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研究基地(东南大学民事检察研究中心)主任]



原文网址:

https://www.workercn.cn/c/2024-04-29/82379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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