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8月17日消息(记者任梦岩 杨昶 周洪)近日,上海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将于8月20日正式实施。在前期探索实践的基础上,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那么实践中执法人员该如何判定轻微与否?不予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上海将于8月20日起正式实施《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危害市场经济或社会运行基本秩序的,不得纳入清单、实施不予处罚。那么什么样的可以纳入不予处罚?
上海市司法局执法监督处副处长吴玉霜介绍,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的相关条款。这也并不代表企业的任何违法都可以被容错,更不代表执法人员可以随意不处罚。这次《指导意见》的出台,就是为执法人员执法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了更多细则和依据。
吴玉霜表示:“《指导意见》主要是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第33条的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它的本质就是过与罚要相当,也就是说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要跟他承受的处罚相当,实质上反映的是行政管理要采用对人相对影响最小的方式,来实现我们管理的目的。管理的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如果违法行为轻微,当事人已经改正了,并且后果非常轻微或者没有后果,就会使得法律保护的利益恢复到了原本的状态。那么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已经得到了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必再处罚当事人了,这是政策的基本理念。”
从2019年开始,上海市开始开展对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探索,3年间,已经推出14份清单,覆盖了市场监管、消防、交通运输等多个领域,对5000多家企业做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起初各个执法单位对什么可以不予处罚、如何裁量也有疑惑,在逐渐推出指导意见清单后,执法单位有据可循,被执法的企业守法意识也有了提升,综合效果显著。
吴玉霜指出:“出台首个文件时,第一就是谨慎,这项工作开展之初,学界和公众都缺乏这些方面的认识,虽然有法定的制度,但是这项制度在实践中落实情况还是比较薄弱。第二我们做了充分的评估,发现企业、执法人员以及跟执法有关的方面,整体打造的效果非常好。比如说企业,轻微违法免罚之后可以保护商誉,减轻负担,甚至对法律意识的提升都有帮助。在执法单位方面,文件为他们提供了明确的办事依据,提升了他们的执法效能,对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体现了统一。我们评估发现文件效果很好,所以更加坚定了必须进行探索的信心。”
吴玉霜告诉记者,三年间上海多次对不予行政处罚做出尝试,涵盖领域非常广,比如一些企业初次违反了广告法中关于最高级用语的表述,或者楼宇中消防探测器存在问题等等,受益很多。
吴雨霜说:“广告领域很多企业感受最为明显。因为在广告法里规定的一些处罚、罚款都是比较重的。比如咱们常说的,在广告中使用最高级的用语这种表述,处罚金额起步就是20万,我们界定了在企业自身经营场所,做出了有误的海报、宣传用品等标识,如若第一次被发现违法后,立即纠正错误行为,且也没有造成什么社会影响,那就可以免罚。”
“第二,像消防方面,我们的原则是,确保消防安全的前提下采用对企业影响最小的方式。楼宇里面的消防探测器,1个楼层探测器可能有100个,但是这其中可能只坏了一两个,是不是我们也按照消防法来处罚?显然在合理性上其实是有欠缺的。像这种情况我们就把它划分出来,符合什么样的条件,他又及时地整改,那么我们就不予处罚。”吴雨霜表示。
记者总结梳理各地相关举措发现,多个省市都已经推行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细则,比如货物运输经营者如没有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网约车司机没有携带车辆运营证,首次轻微违法,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立即纠正或在约定时间内及时纠正,则不再予以行政处罚。
今年年初,上海、江苏、浙江和安徽三省一市的司法行政、文化旅游和气象部门联合发布长三角区域文化市场、气象领域的轻微违法免罚清单, 苏州大学东吴智库研究员夏永祥认为,这对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是有效的助力。
夏永祥说:“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内容很多,涉及方方面面。首先是硬件方面的一体化,另外就是软件一体化,包括制度、管理。现在做的这件事情是属于软件方面的,属于制度建设、管理方面的一种探索。现在一市三省都在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进程,这件事应放在这个背景下来看,它本身就是长三角一体化里面的一个重要内容。因为长三角地区上海市是龙头,靠得很紧,有时候只是隔着一条路、一条河,如果这个事情不统一来做,只有上海在做,江苏浙江不做,就很不妥,所以这个事情要大家协同起来,一体化推进。”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顾大松告诉记者,“不予行政处罚”并非“免于处罚”,这是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各地推动处罚裁量权的细化,什么时候可以处罚、什么情形下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让执法部门操作时有据可循。
顾大松表示:“应该说这是落实行政处罚法中过罚相当,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的重要表现。其实所有的行政处罚,都会有这样的一个提法,如说‘可以处罚’,那么‘可以’里面就隐含着这个行政机关是‘可以处罚,也可以不处罚’的,那么我们一直在推的就是处罚的裁量权基准建设,各地的行政机关也在细化,哪些是处罚,哪些是不处罚,比如说‘可以’这一块。有了明确规定以后,更具有操作性,特别是有些各地试点推进以后,现在有些明确的规则出来,在哪些领域,哪些情形,甚至比如说处罚、不处罚以后是不是要再教育,这些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我觉得还是操作性很强的。”
2022-8-17【央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