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网络数据爬取法律问题研究白皮书》发布

发布者:唐瑭发布时间:2020-12-30浏览次数:197

本报讯 记者蒋安杰 12月27日,由江苏省法学会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会主办,东南大学法学院、东南大学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基地承办的“江苏省法学会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会首届理论研讨会”在南京举行。江苏省政协副主席、法学会会长周继业,东南大学党委副书记任利剑,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马长山,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岳彩申,东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毛惠西,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基地主任刘艳红,东南大学社科处副处长王禄生,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科大讯飞司法事业群副总裁雍文渊等来自理论界实务界代表共计三百余人出席了会议。

  会议通过了江苏省法学会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会章程、选举办法、选举工作人员名单。根据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及领导班子成员。经过大会选举,王禄生当选江苏省法学会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会会长。

  在《网络数据爬取法律问题研究白皮书》发布环节,刘艳红教授围绕域内外网络数据爬取的典型案例,网络数据爬取的民事、刑事、行政规制和网络数据爬取的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介绍。此次白皮书的发布回应了立法和司法中共同折射出的网络数据爬取中的法律难题,对网络数据爬取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类案整理和法理分析,发掘网络数据爬取中的法律风险,从而形成体系化的网络数据爬取法律问题处理规则,平衡了数据安全需求和产业发展需求,给数据流通共享保留更大空间,为立法、司法以及企业合规提供了有益参考。

  聚焦智能时代的治理变革与理论创新

  在主旨发言环节,马长山指出,智能时代法治的三大核心命题为数字正义、数字人权和人机互动,围绕工具还是伙伴、机器像人还是人像机器、技术是否可控三个问题逐一展开了分析。郑戈指出,尽管在线争端解决机制(ODR)和在线法院已成为一种全球现象,但中国在构建“智慧法院”系统方面却独具特色,从总体上说,中国智慧法院建设的经验显示了法律与技术之间的深刻互动。

  研讨分别围绕智能时代的治理变革与理论创新、智能时代的法律变革、智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和智能时代的数据治理问题研究在四个分会场同时举行。

  第一分会场以“智能时代的治理变革与理论创新”为主题。第一单元讨论“智能时代的治理变革”相关话题,围绕区块链技术赋能知识产权创新发展、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数字文明社会的治理变革、文化产业的数字化战略等方面展开探讨,指出:当前知识产权存在“确权难”“用权难”“维权难”三难保护困境,而区块链具有赋能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优势;推动大数据发展、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新数字经济格局、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消除数字鸿沟、保障数字安全实施是国家大数据战略的“五大主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用科技驱动的监管才能实现数据治理,同时也要打破平台数据垄断,让老百姓享受到数据福利;中国需要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以满足文化产业数字的需要,鼓励产业创新升级,实施法治保障达到合理有效使用以及保护的平衡。第二单元讨论“智能时代的理论创新”相关议题,围绕弱人工智能时代智慧法治中的权力与权利、人工智能辅助立法的理论与现实、智能时代预判确定性命题的证立、法律调整视角下数据与信息的符号学区分等方面展开探讨,指出:需要从法律层面解决信息茧房、个人信息数据安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安全和秩序风险等问题;当前立法存在精细立法、科学立法、协同立法的智能辅助需求;法官预判的相对确定性是法治社会民众对司法的合理期待与正当诉求,要防范技术控制预判带来的偏差误判;数据和信息在不同情境下具有不同法律意义。

  第二分会场以“智能时代的法律变革”为主题。第一单元讨论“智能时代的部门法变革”相关话题,围绕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刑事司法的分离与融合、人工智能及其民法属性、人民陪审制度对司法满意度的改善、智能时代消费者知情权的困境与变革、网络智能时代破坏型数据犯罪的法益定位等方面展开探讨,指出:刑事司法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与民商事或行政领域规制存在逻辑差异,需要在刑事诉讼制度中完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从而形成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与刑事司法制度的合理衔接;人工智能的民法属性表现为,自然属性上比动物更“近人”的自然存在,社会属性上是不完全受控于人类的“近人”社会存在;从司法文书大数据分析的情况看,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后,影响司法满意度的主要因素,体现在陪审员数量和法官搭档这两个方面;传统消费者知情权存在信息冗余、知识壁垒和专业鸿沟等缺陷,智能推送、产品评价、信用构建和多元救济的治理模式更为可取;网络智能时代破坏型数据犯罪的保护法益应更新为由状态保密、记录完整、合规使用所构成的数据安全管理秩序。第二单元讨论“智能时代的法律实践”相关话题,围绕政法智能化建设、“类案类判”智能化的路径选择、基于区块链的电子数据可信存证、区块链治理对刑释人员重返社会与再犯防控等方面展开讨论,指出:需要从向实践转变、从宏观走向微观、转变智能化建设观念三方面完善人工智能技术在我国政法领域中的应用;人工智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类案异判”问题;基于区块链的可信服务框架电子数据存证的技术与应用;以分布式去中心化架构为基础的区块链,能够达到有效防控再犯、顺利实现刑释人员再社会化的目的,符合现实需求,更是数字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第三分会场以“智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为主题。第一单元讨论“智慧司法的技术实践”相关话题,围绕检技融合的智慧检务、精细化智慧执行、人工智能在检察办案中的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司法应用实践、人工智能在律师尽职调查业务中的应用等方面展开讨论,指出:智慧检务是在当前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下,检察业务对技术应用的需求,也是新技术应用对检务发展的加持,是检务业务发展的未来形态;在执行过程中整合网上、网下的人、财、物、评、拍、案等内外全方位信息,更大程度实现数据融合、知识融合、系统融合,精准高效实现智慧执行、智慧管理和智慧监督;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政法信息平台、案件监督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是人工智能在检察办案应用中的四个主要内容;司法超脑的技术应用体系基本实现了信息的电子化、数据化,办案辅助系统的智能化以及裁判预测与监督机制,更好的人机交互技术将会是实现智慧司法增质提效的关键问题;人工智能技术四大关键层次与尽职调查的四大步骤存在对应关系,人工智能作为法律科技最活跃的应用领域也同样可以应用于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第二单元讨论“智慧司法的理论创新”相关话题,围绕智慧司法与诉讼模式、在线诉讼、司法裁判模型人工智能化、人工智能编创物的保护路径等方面展开讨论,指出:智慧司法必须与诉讼模式的改革结合,同时听取当事人、律师的意见,保持技术中立,这样才能重塑司法的实质性与合法性;在线诉讼应当平衡各项诉讼价值、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明确在线诉讼的适用范围,警惕避免司法跌入“广场化”的泥淖;司法裁判模型人工智能化仍然应当脚踏实地地基于传统的逻辑、数据和表征解释展开,坚持因果性分析;竞争法视域下探讨人工智能编创物保护有现实基础,但同时也存在边界。

  第四分会场以“智能时代的数据治理问题研究”为主题。第一单元讨论“数据流通与共享的民法适用”相关问题,围绕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数据资源上的权利冲突及其私法保护模式、网络数据爬取的权衡、大数据背景下的数据权属和使用等方面展开讨论,指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的个人生物信息保护方式;数据资源上权利冲突双方不可享有同一性质的支配权;不同权益主体对网络数据资源争夺,权益界定较为困难,通过法经济学的方法,两害相权取其轻来选择更优的保护模式;数据的限制是例外,数据的适用和流通是常态,通过类型化方式对数据进行保护。第二单元讨论“数据抓取的入罪边界”相关问题,围绕网络数据抓取的犯罪学、数据爬虫的法律边界、未经同意抓取个人信息的刑事责任、网络爬虫规制的逻辑与路径等方面展开讨论,指出:对网络黑产进行打击,需要进行一个综合治理,进而破除对刑法的路径依赖;可以从爬什么、怎么爬、怎么用三个角度厘清网络爬虫的法律边界;爬取个人信息可能构成的犯罪类型的法律边界和标准;需要完善前置法规则,完善行业规范,减少法律介入,让爬虫回归技术逻辑。



2020-12-30【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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