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从“要我改”到“我要改”:司法改革正向促进作用凸显

发布者:翟梦杰发布时间:2017-11-02浏览次数:599

司法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发展,强化环境公益诉讼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严惩失信被执行人“基本解决执行难”纵深推进,员额制、司法责任制、书记员、人民陪审员改革蹄疾步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开辟了法治中国新天地。五年来,江苏法院立足于不断强化审判执行工作,立足于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以问题为导向,以群众的司法需求为牵引,在变化中寻求发展,在突破中实现司法能力和水平的提升,以一个个优异的司法业绩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近日,在顺利完成各项既定程序后,江苏法院党组作出决定,增补697名法官入额。经过此次增补,目前江苏全省法院员额法官达到6682名,占全省法院中央政法编制数的35.98%。
  据了解,与首批大规模入额遴选相比,此次增补工作的突出特点是员额分配向基层法院集中,遴选标准向办案一线倾斜。与首批不同的是,省法院不再将确定增补的员额直接分配到各个法院,而是将各地区核定员额分配至各市中院,由各中院按照向基层倾斜特别是向人案矛盾突出的基层法院倾斜的原则,再行分配到所辖各基层法院。经统计,此次增补法官员额数中有684个员额均投放到基层法院,占分配员额数的77%。
  同时,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的通知》要求,规定原办案骨干调入非办案部门五年以上的,需回到办案岗位参与办案满一年方可参加本次入额遴选,并按照该文件规定的员额配置应当向一线办案部门倾斜的要求,明确此次入额增补工作中,不再设置法官管理岗位,从而保证法官岗位均设在一线办案部门。
  江苏高院政治部相关负责同志介绍,改革本身也是逐步走向成熟完善的一个过程,“包括在选拔导向上致力于体现公平公正,采取有进有出、能进能出的动态调整保持员额法官队伍活力等新举措,都是在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司法改革精神,围绕切实解决在‘大走访’中基层反映强烈的人案矛盾等突出问题做出的调整。可以说,改革的推进经历了‘要我改’到‘我要改’的过程。”
  员额制改革,是整个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石。入额就要办案,办案就要负责,通过员额制改革,把队伍中的优秀人才选入员额,才能真正实现法官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入额考试是实行法官入额的一个重要环节和必经程序,如何通过相应的考试、考核把最优秀的人才选入员额法官队伍?改革中江苏法院的“自创动作”引发关注。记者从江苏高院了解到,全省法院法官入额考试均采取闭卷笔试形式,省法院组织由第三方参与的专家命题小组,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考试的试卷命题、印制规范,组织命题、试卷印刷、考务和阅卷过程进行工作。试卷分为刑事、民商、行政三种类型,参加考试的人员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种作答;试题采用案件卷宗形式,由考生根据所给卷宗材料撰写裁判文书,以最接近审判工作实际的方式,充分考查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养。
“为什么只考一份裁判文书?究竟应当如何看待这‘一份裁判文书’的考试?”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周佑勇教授谈到,法官是以专司审判为职业,法官入额考试作为对法官的职业技能测试,重点应当测试的是作为法官这一职业所应当具备的职业技能、专业素养和思维能力。在法院,一份裁判文书就类似于是在写一篇论文、在研究一个学问。它承载了全部审判活动,是审判成果最权威的体现,是对一名法官所具备的法学理论功底、法学专业素养、法治思维能力以及判案技巧和方法的综合体现。可以说,一份裁判文书,能够看出一名法官所具备的熟练制作文书、全面把控合法性审查、客观认定法律事实、法律解释以及逻辑推理与论证能力
  员额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自2015年4月起,江苏法院全面正式启动司法体制改革多项试点工作。两年多来,江苏高院和各试点法院按照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由点到面由浅入深,瞄准难点持续发力,全省法院司法改革工作统筹配套顺利推进。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江苏高院制定《江苏法院审判责任制改革实施细则》,依法落实审判权力,让独任法官、合议庭真正成为审判主体。全省法院将院、庭长编入审判团队实质性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明确院、庭长办案标准,实现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和全覆盖。2016年全省法院院、庭长承办案件或担任审判长办案469130件,占审(执)结案件总数的37.08%。建立院、庭长权力清单,各级法院改革案件定案和裁判文书签署机制,院、庭长不再审核签发本人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通过全程留痕改进监督方式。
  推进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改革中,全省三级法院书记员按司法雇员单独序列管理的各项改革措施已于2016年年底前全面落实到位。相关《方案》明确,在全省各级法院从事审判辅助工作的书记员,按照法院系统司法雇员序列管理。改革初期,书记员与法官的配比达到1:1,综合考虑案件数量的增长、书记员队伍的流动性等因素,视情配比至1.5:1。
  据了解,江苏法院书记员按司法雇员单独序列管理体制的改革主要包括社会招聘、技能培训、单序管理、职业保障等内容。据介绍,在社会招聘方面规定,全省法院书记员员额由省高院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编办,根据全省三级法院的功能定位、任务安排和实际情况分别核定,由省高院统一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所有书记员必须经过定级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纳入书记员序列进行管理,所有书记员晋升岗位等级,必须经过晋级培训。在单独序列管理方面明确,书记员作为全省法院的司法雇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分为特级书记员、高级书记员、中级书记员、初级书记员四个等级。书记员岗位等级采取逐级晋升的方式,根据书记员服务年限、业务能力及工作表现晋升相应等级。
  在职业保障方面,全省各级法院按照统一要求,根据不同的岗位等级确定书记员享受的职业保障标准。书记员的薪酬标准,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财政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书记员的薪酬标准与其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书记员的经费按照核定的书记员员额数及保障标准,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让普通民众参与司法审判,把普通公民的公正理念和是非判断注入审判过程,2015年4月,江苏省成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的十个省份之一。南京中院、盐城中院、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无锡市梁溪区法院、苏州市吴中区法院被确定为全国试点法院。江苏法院全面贯彻落实改革试点的总体部署,创新探索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举措,促进形成人选来源广泛、参审范围合理、管理保障有力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模式。
  试点过程中,5家法院围绕选任改革抓好组织推动。在人员数量上,5家试点法院新选任人民陪审员1052名,人民陪审员总数1559名,超过了法官员额数的4倍。其中,中级法院达到法官员额数的3倍,基层法院超过了法官员额数的5倍,全部实现选任改革设定的比例要求。在人员结构上,努力贯彻“一升一降”的选任要求,更多社会阅历丰富、熟悉社情民意的普通群众加入到了人民陪审员队伍。试点地区高中及以下学历的人民陪审员从改革前的9.9%增至32.4%,新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均为28岁以上。
  各法院还围绕参审核心创新参审机制,围绕参审效果完善案件审理。改革试点以来,江苏5家试点法院组成陪审制合议庭共审理案件12882件,结案10582件,其中采取陪审制大合议庭审理案件173件,结案150件。在经陪审制审理的“德州扑克涉赌案”“申某过失致人重伤案”“李某诉工商局行政处罚案”等案件中,人民陪审员结合生活经验和判断规则,就事实认定充分发表意见,取得了良好的审判效果。
  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改革措施的落地生根,江苏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正向促进作用逐渐凸显,试点法院实现从“要我改”到“我要改”转变。特别是司法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全省法院审判团队建设水平逐步提升,院长、庭长职能定位更为科学合理,同时防止把“去行政化”变成“放任不管”,把充分放权和有效监督紧密结合起来。院长、庭长办案实现常态化。院庭长能够专心主持庭审、办案,研究法律问题,办案质量和效率也明显提升。法官员额制改革顺利完成,全省法院入额法官权责一致、自主办案、单独职务序列,改革的职业前景让更多优秀办案骨干回归办案一线岗位,得到了广大干警的普遍认同,社会各界对改革的认同度逐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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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7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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