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记者赴江苏实地探访地方立法情况 百姓关切成立法落点

发布者:翟梦杰发布时间:2016-04-05浏览次数:224

2016-04-05 【人民日报】06版


  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立法法》,在城市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扩大和规范了地方立法权。年底,江苏镇江公布的《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简称《保护条例》),成为全国新获立法权城市首个提请省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地方立法权落地实施情况怎样、如何保证科学民主立法、怎样监督防止权力“任性”?本报记者实地调查——


立法迫在眉睫


  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中,“看得见管不着”成为执法难题


    ……


回应百姓关切


  网络和调研等多渠道征集民意,体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


  ……


防止权力任性


  权限控制、强化业务指导等四重阀门加强立法和执法监督


  截至目前,江苏所有地级市均获立法权。那么,有权后如何避免“任性”?地方立法权下放,落地过程中又有什么样的困难?


  王腊生介绍说,为防止权力“任性”,设有“四重阀门”把关:一是权限控制。例如镇江市出台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以及立法专家咨询组工作规范、立法听证组织办法等15项制度,规范立法工作流程。二是要加强调研、组织培训,进一步提升立法能力和素质。三是科学、民主立法,让老百姓和专家参与到立法中。四是加强业务指导、把好批准关,市级立法要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地方性法规还要报国务院、全国人大备案。


  据介绍,随着立法权的下放,立法人才短缺成为不少地方的普遍难题。立法活动专业性强、程序要求高、有严格的行文规范,要求立法人员不仅要具备过硬的法律知识,还要具备充足的立法实践经验。“相关政府部门的法律人才队伍配备也应跟上,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相关专家表示。


  “既不能把立法当成可有可无,也不能为了立法而立法。”王腊生建议,将适宜由市里制定的、体现区域特色的法规下放给地方制定,具有共性的问题由省里甚至国家层面统一立法解决,避免立法资源浪费,使立法更有侧重点和针对性。


    担任江苏多地立法咨询专家的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佑勇告诉记者,过去地方立法一般采取的是“谁主管、谁负责、谁起草”工作模式,往往由政府主管部门自行调研、立项、起草,再由地方人大审议通过。现在,为避免滥用地方立法资源、防止部门化倾向及争权诿责等问题的出现,应重点加强人大对立法的全程主导,地市级人大始终都要在把握好合法性、民主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牢牢抓住立法主动性和主导权,制定更有针对性和现实性的地方性法规。




  因地制宜 方见成效(记者手记)


  立法权下放普遍受到地方欢迎。而在获得立法权限后,人才队伍是否匹配、立法经验是否充足等成为必须直面的问题。现阶段,很多设区的市都在加强人大自身建设、夯实立法人才基础、保证立法质量上想办法、下功夫。


  值得注意的是,各地立法之间存在很大差异,立法水平、能力也不尽相同。因此,不同地方的立法权实施时间步骤、流程进度上有先后是尊重客观规律的。而在实际操作中,既不能视立法为可有可无,弃权力而不用,也不能不顾实际,为了立法而立法。应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确保立良法、立管用之法,确保地方立法权接得住、用得好。在善用立法权过程中,一方面要注重质量,凸显地方特色;另一方面也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避免在立法的数量和速度上盲目攀比、搞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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