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日报】东南大学副教授顾大松:“公路三乱”如何走出屡治屡乱的怪圈

发布者:许启彬发布时间:2014-09-12浏览次数:128

2014-09-12 甘肃日报(第14版)

 

        “公路三乱”年年治,但效果总是不明显,大家都认识到需要从根本上予以治理,但拿不出更好的办法去根治。如果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重点强调的“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角度切入,寻求“公路三乱”的治理良策,就应强调多元主体的共同治理,唯有此,才有可能从交通部门已经自我难解的循环怪圈中跳出来。

        个人认为,遵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部署的深化改革方案,可以从财税制度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及鼓励、引导针对“公路三乱”的维权行为三方面入手。

        首先,深化交通领域的财税制度改革,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公路管理体制。“公路三乱”主要症结在于“趋利执法”,其中重要的体制性原因在于执法人员经费保证与财政供养关系的失衡。2009年实施“费改税”时,大量征稽人员转岗至公路执法部门,但是国家“费改税”后的财政支出安排却未体现上述转换。如《公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这说明,地方政府特别是交通部门自我消化征稽人员,没有在中央的财政支出转移中得到体现,为解决新增财政供养问题,公路执法部门的“趋利执法”现象必然会增多。因此,有必要在科学厘清公路管理的中央与地方事权基础上,依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原则,合理解决“费改税”后地方新增的财政责任,在源头上有针对性地解决“公路三乱”。

        其次,深化交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在“大交通”理念下进行综合执法改革,统一执法标准。“公路三乱”治理对象,目前仅以“乱设卡、乱收费、乱执法”的“旧三乱”为对象,但如今的“公路三乱”更是执法主体乱、依据乱、标准乱的“新三乱”问题。“新三乱”以部门分割、地区分割为特性,与公路领域的全国市场统一需求之间有着本质性的背离,也给行政相对人从事相关活动造成了混乱,这是“公路三乱”必须解决的体制症结。因此,应当整合交通部门的路政、运管及公安部门的交管等执法主体,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统一执法标准,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交通行政执法体制。

        最后,积极鼓励、引导针对“公路三乱”法律维权行动,应借助司法监督建立长效、稳定的“公路三乱”治理机制。长期以来,交通部门针对“公路三乱”顽症采取了多种方式的治理整顿措施,但效果欠佳,既有体制上的原因,也有外部监督机制配置错位原因。作为“公路三乱”的权益受侵害人,货车司机对于“公路三乱”有着切身的体会,也有积极维权的迫切需求,其法律维权行为也能在很大程度上推进“公路三乱”的治理。如著名的河南维权货车司机王金伍,近年来在协助货车司机维权过程中,就较好地推动了“公路三乱”问题曝光与治理。因此,交通部门有必要改变“公路三乱”自我监督的传统治理机制,鼓励、引导货车司机或相关公益组织的法律维权行动,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通过外部力量特别是司法监督力量,建立长效、稳定的“公路三乱”治理机制,倒逼“法治交通”建设。

        (作者系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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