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14 民主与法制时报(第10版)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毕业季。成千上万的高校学子即将迈出校门走入社会,其中包括众多法学专业的“新法律人”。
说起法学教育,就不得不提到美英两国。美国是法律人统治的国度,英国的法学教育也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据东南大学法学院讲师王禄生介绍,美国的法学教育很大程度上受英美法系传统法学教育的影响,“世界上法系被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大学教育中很早就开设了法学专业,而英美法系的大学中迟迟没有法学专业的身影。”
英国的法律传统是判例法传统,法律经验主义认为判例法是对已然法律事实的经验总结,是英国司法活动实践经验的产物。在法律经验主义思想影响下,英国早期法学教育一开始就关注职业实践,即最初的英国法学实践教育就是通过边实践边学习的方式进行法律从业者的培养。
王禄生告诉记者,由于美国法学教育从属于英美法系的法学教育,因此在殖民地初期,法学教育主要通过英国创建的“学徒制”(apprentice)或者“律师助理制”(clerkship)来进行,“两者的本质是相通的,就是师傅对徒弟的言传身教”。
通常而言,这种学徒制会是一个律师和几名学徒或助理的关系,由律师在日常的工作中对学徒进行足够的指导,学徒制的关键在于指导律师。在早期,这种学徒制的确培养出了足够的人才。
随着时代的发展,学徒制的弊端也逐步呈现。由于律师往往有过多的学徒,没有足够的精力来对他们进行指导。同时,学徒也总是被分配过多的任务,时间绝大多数耗费在琐碎的事务中,也没有时间来学习法律。这些弊端导致了美国开始对法学教育进行改革。
王禄生认为,学徒制只是在法律服务不发达,法律职业群体较小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传统的学徒制并不能适应现代的法学教育。
王禄生介绍说,最初美国法学本科教育与职业一点关系都没有,它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通识教育,学生要上语文、数学和经济等课程。也就是说,这些课程与我们想象中的学徒制差别很大,而更加偏向哲学与理论,包括要学习西塞罗、亚里士多德等人的著作。“所以后人在评价美国当时大学的法学本科教育的时候都调侃,当时的法学教育根本不是为如何当律师做准备的。”
海南师范大学樊清华在《现代视野下的英国“学徒制”法学实践教育探析》一文中提到:律师会馆出现后,英国法学实践教育走上了一对多个教与学的带徒弟式道路,并主宰英国法学实践教育将近4个世纪。
律师会馆当时传授法律知识的实践教育方式有三种:参加法庭庭审、参与读书会活动、模拟法庭。樊清华认为,在这三种教学方式中,后两者对学徒来说最为有益,因为参加法庭庭审活动,学徒们必须记笔记,与法律实务人员讨论案情,每年大约有 100天是法庭开庭时间,也就是学徒必须在这100天中都从事这项活动。
文章中提出:“通过参加庭审使学徒了解了司法运作的具体程序,也锻炼了一定的法律实践能力。但是由于其过程过于枯燥单调,广大学徒从中受益并不是很多。”
1989年,美国心理学家柯林斯和布朗等人提出的一种新的教学模式,即现代学徒制,也可称为认知学徒制。其目的是通过设计一种非常有效的教学模式,来促进学习者高级思维技能的获得和知识的运用能力。
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佟连发在其《现代学徒制与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论文中认为,现代学徒制可以和法学教育相结合:“法学教育中的认知学徒制是要通过引入律师等社会师资力量,在不影响学生理论知识的学习的情况下,加强学生基本技能的培养。”
我国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895年创办的天津中西学堂开设有律例学门,1904年直隶法政学堂的建立,标志着中国近代正规法学教育的兴起。百年的发展,使我国的法学教育越来越多元化,但是众多专家学者均认为,目前中国的法学教育与律师职业存在脱节。
佟连发认为:现阶段我国法学毕业生就业的压力上升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这一社会问题的形成,并不是中国法律人才的过剩,而是就业市场的选择性排斥的结果。学生在高校学习的法律知识不能及时地转化为执业能力,是造成这一矛盾的关键。
“现代学徒制的最大优点就是将职业性教育与就业市场有机结合在一起,现代学徒制能够使学生对自己进行准确的就业市场定位,有利于学生科学地规划职业前景,进而明晰自己的学习方向。”佟连发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