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17 检察日报(第03版)
一位非常要好的法官朋友告诉我,他非常厌恶肥胖的女人,更不喜欢长胡须的女人。在一宗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案件中,虽然从法理上他支持原告应当享有生育权,但是当他见到原告时,发现她竟然是一位长胡须的胖女人,于是他果断地驳回了其诉请。另一位非常要好的法官朋友也告诉我,她非常讨厌秃顶的男人,更不喜欢没长胡须的男人。在一宗离婚案件中,在进行书面审查时,她非常同情作为受害人的男方,但是当她在庭审时看到对方竟然是一位秃顶、光唇的男人时,她不由自主地改变了立场。
无论是同事、朋友,还是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来,这两位法官不仅学识渊博、经验丰富,而且一向作风正派、公正无私。这些偏好是因为我是他们的密友才告诉我的。当写下这些文字时,我感觉自己是在做一件背叛朋友的勾当。但是出于良心,我还是忍痛把它泄露给公众了。我希望我的法官密友在看到这些文字时能够原谅我,但我早已做好了他们跟我绝交的准备。
当然,我们可以指责上述两位法官立场不坚定,以一己偏好取代了法律正义,但是如果不是因为多年的信任,我又何以能知道他们是基于如此“见不得人”的偏好作出那个判决呢?可以揣测,我的法官密友的同事、院领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就没有我这样的机会,得以在私人交往中知悉对方作出判决的真正动机。
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行政诉讼法第7条也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很显然,基于当事人的外貌、体征、衣着、气味、语言、谈吐、文化、财富等个体因素产生的偏见而作出的判决,当然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更有违法官的良知良能。但是,法官在作出上述判决时,往往是不由自主,甚至是下意识或未意识的。也就是说,在很多情况下,法官自认为是基于法律、正义和良心作出判决的,连他自己也不知道,自己实际上是基于上述偏见而作出判决的。
写到这里,我想提出一个小小的建议,即法官应当定期向任职的法院报告其偏好,这样法院就可以针对当事人的各种具体情况,选择无碍公正裁决的法官担任独任审判员,或组成合议庭。当然,法院也应当保护法官的隐私,非有法定理由不得泄露其偏好。(作者为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