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2-11 检察日报(第03版)
李可
一个社会组织中,占据着该组织核心地位或发挥着关键作用的“核心成员”倾向于有意识地将自己与本团体其他成员区分开。相反,那些并不占据着组织核心地位或并非发挥关键作用的“边缘成员”或“辅助人员”则会有意识地模糊内部组织成员之间的界线。这样,任何一个组织在比较长时期的运行之后,会出现核心成员与边缘成员之间界线不清的“身份混同”现象。
从角色分工或人员结构看,我国法院内部有法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等四类人员。从法院的主要功能或职责任务上看,法官无疑是法院的核心成员和中坚力量。但是在目前的行政型法院管理模式中,法官与其他三类人员都是机关干部或国家公务员,接受同样的行政官员的领导,享受同样的行政级别和相应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穿着同样的服装(法警除外)……这样,至少对于一个初来乍到的外部成员来说,他很难轻易地识别出谁是法官谁不是法官。
法院内部此种身份混同现象不利于凸显法官的主体地位和核心成员身份,不利于法官自身荣誉感、使命感和责任感的激发。从制度形成的角度看,此种身份混同不利于法官队伍的职业化、专门化和技术化进程,不利于法官专门管理制度的形成和完善,更从客观上加剧当前法官管理的身份等级制和行政等级制倾向。
此种身份混同现象在1995年2月28日以前还得到了法官法的认同和强化。虽然修改后法官法力图从制度层面为法官“脱官”,但是在实践层面,法官仍然被法院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公众当作拥有大小不同的头衔的官员加以管理或对待。在法院之内,法官被采取行政模式加以管理;在法院之外,法官被按照相应的级别加以对待。有的规定还强化了法官与其他三类人员之间的身份混同现象,强化了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法官级别的传统印象。
法院内部此种身份混同现象具有深厚、悠久的历史渊源。众所周知,我国封建社会本来就是行政与司法不分的,行政长官兼理司法不仅是一种政治惯例,而且也是一种正式制度。这自然造成了行政官员与法官之间的角色混同,并沉淀为一种文化基因在传统中国代代相传。更为重要的是,此种身份混同在客观上还给社会公众造成该国法官众多、接触便利、救济迅捷、行动高效等假象,由此使之拥有了比较深厚的社会基础。因而,在很多时候,我们要拔除此种制度并建立相应的身份识别机制,还很难得到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为了建立法院内部法官的身份识别机制,笔者认为,首先,应当从服装上将法官与非法官区分开来,制定统一的、标识鲜明的法官服饰;其次,应当建立法官职业终身制,法官不得在各国家机关之间自由流动,更不得非因犯罪、违法、渎职和退休等原因被强行调离法官岗位;再次,除了根据法官法依法官业务水平和资历所划分的法官等级外,法官之间不再划分任何行政级别,一院之内所有法官在审判事务上都是平等的;最后,在划定法官与非法官之间的界限后,为了加强法官之间的凝聚力,有必要成立一个由全体法官组成的“法官委员会”,以讨论决定与法官自身利益和日常工作紧密相关的事务。
(作者为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