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15 金陵晚报(第A05版)
金陵晚报记者 刘蓉
“系科招生比例学校可自调”、“教职工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建立学生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日前,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等6所部属高校的章程通过教育部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自去年1月1日《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开始实施后制定的首批大学章程。
据悉,大学章程有着“大学宪章”之称。金陵晚报记者对比发现,6所高校章程在制度创新上各有亮点,比如,中国人民大学在章程草案中提出“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东南大学提出“学校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武汉理工大学提出“教学科学单位成立教授会”等。
高校章程核准权下放
8月23日前可对章程提建议
8月12日,教育部官方网站公布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和华中师范大学6所中央部属高校的大学章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13年8月23日。
据悉这是根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首批提请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核准评议后的高校章程草案,也是我国高等教育为推进依法治学、依法治校迈出的重要一步。 “暂行办法”明确提出,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去年,在教育部的推动下,国内大学开始全面制定或修订高校章程。
据了解,教育部已依据相关法规对高校章程核准权进行下放,即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后,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章程,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教育部核准。
6部“大学宪章”草案亮点
学术委员会由学者组成
高校学术去行政化,一直是备受社会关注的焦点。昨天,金陵晚报记者从《东南大学章程(征求意见稿)》中发现,在对于学术委员会的设立和成员构成方面有明确定义: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部等学术组织。学术组织的成员按照普遍性、代表性、任期制的原则,由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为人公道正派、学术水平高的教授和教师组成。学术组织的负责人在其成员中选择产生。”
同样,在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方面,中国人民大学章程草案中明确提出,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不担任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
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在明确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上,6所大学制定的章程草案也有突出体现。比如,东大章程草案中规定:
“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自主制定各学科、专业招生方案,决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及程序,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根据学校教学实际情况,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自主制订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中国人民大学在章程草案中也提出:学校依法享有多项办学自主权,包括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定人才培养计划,自主开展科研、技术开发、社会服务以及海外交流合作等。
除了办学、教学自主权之外,人大和东大章程草案还提及了“财务自主权”,包括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的自主管理和使用等。东大在章程草案中,还特别规定:对学校事务实施自主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学校自主权的行使。
教职工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对教职工的管理方面,中国人民大学的章程草案的要求比较具体。该校规定教职工享有“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等权利,但在应履行义务条款中规定,“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上海外国语大学在章程草案中强调,将自主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大力发展留学生教育,积极推进孔子学院建设,推广汉语国际教育,传播中华文化。针对以往外语类专业在高考招生中自设男女比例一事,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草案规定,“学校坚持男女平等原则,除个别招生数量有限且社会需求有一定性别要求的专业外,其他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建立学生听证申诉等机制
以后在校生收到处分可以向学校申诉!在学生享有的权利中,各校都有相关规定。比如中国人民大学章程草案中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同样,东南大学也有类似规定,“对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此外,东大在章程草案中还明确规定:“学校建立学生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