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明确办学自主权 推动管办分离 人大等六所高校公布治校章程

发布者:许启彬发布时间:2013-08-13浏览次数:460

2013-08-13 北京日报(第07版
       

        本报记者 任敏

  昨天,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等6所高校的章程通过教育部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自去年1月1日《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开始实施后制定的首批大学章程。今后,这些高校将按照各自的章程治理学校,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推动管办分离。

  系科招生比例学校可自调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明确提出,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去年,在教育部的推动下,国内大学开始全面制定或修订高校章程。

  制定章程的核心在于明确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在这一点上,昨天公布的6部大学章程都做出了规定。中国人民大学在章程的开篇即提出,学校依法享有多项办学自主权,包括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定人才培养计划,自主开展科研、技术开发、社会服务以及海外交流合作等。

  除了自设培养方案及自主调节院系招生比例等基本内容,东南大学在章程中还结合校内实际作出进一步规定,包括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华中师范大学的章程提及自主权时有些“拐弯抹角”,把支持高校自主办学作为国家的义务,认为国家应该在学校制定招生方案、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等方面给予支持,还应保证学校办学权不受非法干涉。

  教职工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强调,“高校章程要明确学校的发展方向与原则”,“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此举意在打破目前“千校一面”的管理现状。从昨天6校公布的章程来看,每所学校的内容都不尽相同,各有侧重。

  中国人民大学的章程对教师的要求比较具体,教职员工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该校还明确了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包括审议校内科研计划方案、科研项目和成果,制定学术规范、处理学术纠纷等。为了让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形成制衡,该校规定,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不担任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

  外语教学优势明显的上海外国语大学在章程中强调,将依托上海开放的优势和外国语大学的特色,充分发挥多语种多学科优势,自主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大力发展留学生教育,积极推进孔子学院建设,推广汉语国际教育,传播中华文化。针对以往外语类专业在高考招生中自设男女比例一事,上外提出,今后,学校坚持男女平等原则,除个别招生数量有限且社会需求有一定性别要求的专业外,其他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高校章程应具有法律效力

  高校制定章程并非新话题。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中就提出,学校必须有章程,而且应该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此后,《高等教育法》规定,设立高校须有章程,并对章程的内容作出具体说明。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在现代大学制度改革试点这一章节中,也提出要制定、完善学校章程。

  尽管这一问题已呼吁多年,但截至去年,包括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在内的大多数公办高校还没有制定自己的章程,少量现存的章程也已不符合现代大学的制度要求。

  对于本次“千呼万唤始出来”的6部章程,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认为,它们在形式和内容上涵盖了法律和规章所要求的必备内容,依法对学校管理体制作了全面规定,明确了学校管理的基本架构,促进了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并突出了对教师和学生在办学活动中主体地位的尊重与保护。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认为,《教育法》规定高校应该按照章程治校,高校的章程经过教育部门核准后,是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规则,具有法律效力。以前各高校也有自己的一些规定,但多为就事论事,而高校章程相当于校内的一部“宪法”,是学校处理师生关系、进行内部管理的基本依据。

  不过,也有教育界人士担心,高校的章程对教育主管部门并无法律约束力,如果后者干涉高校自治权,该如何处理?沈岿认为,大学自治的边界在我国并未清晰界定,如果在自主权方面出现一些矛盾,两者可以就某些具体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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