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报】东南大学校长易红:教育捐赠须加强法律规范

发布者:许启彬发布时间:2013-04-04浏览次数:541

2013-04-04 中国科学报(第7版 理论)

当前,我国教育事业所获捐赠占总经费的比例不足1%。究其原因,有关教育捐赠的政策法规,尤其是《教育捐赠法》的缺失和教育捐赠法规体系的不完善是造成我国教育捐赠水平低下的重要原因。

 
■东南大学校长 易红
 
在当今的世界,欧美等发达国家都在大力鼓励教育捐赠,教育捐赠也已经成为许多国家调节社会利益关系、增加教育资源、建设高水平大学的普遍做法。同时对于大学而言,谋求社会捐赠也成为其促进自身发展的一种重要手段。
 
比如在美国大学的经费来源中,社会捐赠长期保持在10%的水平。在英国大学的经费来源中,社会捐赠比例也已经超过了10%。日本公立高校的社会捐赠占学校总收入的比例甚至已经达到了15%,私立学校则更是在50%以上。
 
反观国内,目前我们的高校获得的社会捐助相对而言却非常少,所占办学经费比例也非常低。当前,我国教育事业所获捐赠占总经费的比例不足1%。究其原因,有关教育捐赠的政策法规,尤其是《教育捐赠法》的缺失和教育捐赠法规体系的不完善是造成我国教育捐赠水平低下的重要原因。
 
事实上,早在1999年国家就已经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对捐赠行为设置了免税条款,但捐赠条件却比较苛刻,对教育捐赠也没有作出相应规定;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虽然对税收政策进行了完善,但通知本身过于笼统,也未上升到法律高度,在实践中既缺乏可操作性,也没有完全落实。而我国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和改革纲要》等与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虽然在内容上对教育捐赠的一些事项有所涉及,但大体上也只是停留在鼓励和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捐赠的层面上,对教育捐赠实践发展的指导意义不大。
 
与此同时,在相关配套法规的制定方面,我国也与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比如在2009年,财政部和教育部联合印发了《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但与西方发达国家制定的一整套教育捐赠政策及配套措施相比,该办法显得措施不够灵活,政策层次较低。
 
此外,我国现有的涉及到教育捐赠的一些税收法律法规也缺乏明确、统一、完善的税收优惠体系,有关减税和免税的政策比较模糊,税收扣除比例偏低,激励捐赠的作用不明显。同时,税收减免政策落实要求相对比较苛刻,办理减免税程序也过于烦琐,对于规范、保护和促进教育捐赠的发展,保障性还不够,力度不大。这都会在无形中影响个人和企业教育捐赠的积极性。
 
鉴于以上这些问题,国家首先应着手制定一套完整的《教育捐赠法》,通过法律形式鼓励社会富裕阶层进行教育捐赠,将一部分财富通过教育捐赠投入教育。同时,采取措施消除教育捐赠的抑制性规定,为教育捐赠提供足够的法律支持,从而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到教育事业发展中来。
 
同时,中央财政也应进一步扩大对高等教育捐赠资金配比的规模和范围,并积极支持民办高校的发展。相关部门应采取一定的倾斜政策,引导社会资源合理流向教育领域,为教育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鉴于目前与教育捐赠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完备,相关部门也应对相关政策加以制定和完善,对捐赠者进行更大力度的税收减免。比如适当提高税前扣除比例,目前这一比例为30%,我建议可以上调至50%;同时参照国外对超额捐赠实行结转的做法,允许超额捐赠结转,结转期限延长到5年;此外,我们还可以采取健全对教育基金会的税收优惠,简化办理捐赠税前扣除的程序和手续等方法,降低因程序烦琐导致的效率损失。
 
总之,国家须通过一定的法律规范,在最大程度上提升社会对于教育捐赠的积极性和可操作性,从而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一部分不应缺失的强劲动力。
 
(本报记者陈彬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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