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报】全国人大代表、东南大学校长 易红:制定和完善教育捐赠法规

发布者:许启彬发布时间:2013-03-19浏览次数:595

2013-03-15 中国社会科学报(第A06版)


        教育捐赠已经成为当今世界许多国家调节社会利益关系、扩充教育资源和建设高水平大学的普遍做法。同时,大学谋求社会捐赠也成为促进自身发展的重要手段。在美国大学经费来源中,社会捐赠长期保持在10%水平;在英国,社会捐赠比例亦超过10%。我国大学获得的社会捐赠相对较少,占办学经费比例非常低。目前,我国教育事业所获捐赠占总经费的比例不足1%。
        究其原因,有关教育捐赠的政策法规尤其是教育捐赠法的缺失和相关法规体系的不完善是重要方面。从我国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法律法规文件中有关教育捐赠的内容来看,大体上只是停留在鼓励和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捐赠的层面上,对教育捐赠实践发展的指导意义不大。
        在相关配套法规方面,我国也有相当大的差距。比如,2009年财政部和教育部印发的《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仍显得措施不够灵活,政策层次较低。涉及教育捐赠的一些税收法律法规缺乏明确、统一和完善的税收优惠体系,有关减税和免税的政策比较模糊,税收扣除比例偏低,激励捐赠的作用不够明显,税收减免政策落实要求苛刻,办理减免税程序国语繁琐,对于规范、保护和促进教育捐赠的发展,保障性还不够,力度不够大,无形中影响了个人和企业教育捐赠的积极性。为此,我建议:
        一是制定教育捐赠法,鼓励社会富裕阶层进行教育捐赠,将一部分财富通过捐赠,投入教育。同时,消除教育捐赠的抑制性规定,为教育捐赠提供法律支持,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到教育事业发展中来。
        二是进一步扩大中央财政对高等教育捐赠资金配比的规模和范围,并积极支持民办高校的发展,采取一定的倾斜政策,引导社会资源合理流向教育领域,为教育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三是制定和完善更有利于促进教育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捐赠者进行更大力度的税收减免,适当提高税前扣除比例,建议由现行的30%上调为50%;参照国外对超额捐赠实行结转,允许超额捐赠结转,结转期限延长到5年;健全对教育基金会的税收优惠;简化办理捐赠税前扣除的程序和手续,降低因程序繁琐导致的效率损失。(本报记者郑飞 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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